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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,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分析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有没有人了解经营性贷款,风险在什么地方?

你想享受低息省月供,金融公司想赚你的佣金佣金,合作成功就共赢,但风险不是你和金融公司能确定和能保障的!

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,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分析

(1)政策风险,中央文件、银监、银行、这些都不是个人能确定它是不变的,例如:银监严查资金流向、违规放贷,银行降贷限额等;

(2)循环拆借的风险,一“借”一“还”,抵押出来,再借,再循环,大部分的风险就是因为在拆借过程中出问题,例如:借了还不上,还了借不出。

(3)利率风险,例如:等本等息,几年还本之后,利率是多少就按当时的利率在做。

现在经营性贷款是扶植中小微企业,针对有房产作为抵押物,最好的贷款产品!

根据补充描述:

(1)“每个月省1000块,30年省60万”,如果你是普通购房者,房贷基数没有足够大,省不了这么多;如果你房贷基数够大,那么你已经有这方面的“专家”,可能每个月不止省1000!

(2)大部分金融公司在电话里给你说的,最低利率为3.8%、基本就是月利率了,先把你约出来面聊,结合你的实际情况,再给你方案!

银行发放哪类贷款、向谁发放贷款是受国家金融法规和规章管理的。经营性贷款是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,而不是给个人用于还房贷的。即使你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,你显然也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的条件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53条规定: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。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“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”中的解释,违背国家金融行业有关管理规定,就属于违背公序(公共秩序)。一旦银行管理收紧甚至换个领导,你的经营性贷款合同就会首当其冲,你和银行签订的经营性贷款合同会被法院判定无效合同。如果发生这种情况,你必须立即归还银行的经营性信贷款,如果不能归还,你用于担保归还贷款的房屋也就危险了。

不要抱侥幸心理,不要被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忽悠。

“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”,是说所有的“午餐”都是有代价的,法律责任也是一种代价,这种代价往往会以金钱的方式反映出来。

放贷,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?

民间借贷有其相应的规范,只要严格遵守,就不会违法。主要有以下内容:

一、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;

二、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%;

三、放款合同符合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;

四、借款用途合法;

五、不得提前扣除利息部分、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;

六、款项交付符合规定,不得进行虚假放贷;

七、不得非法收贷。

今年10月21日后,民间放贷监管更严格了,必须在法律红线内行为。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放贷行为大致符合以下特征:

有相关金融牌照,具备发放贷款资格,处在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内,比如小额贷款公司,在自有资金范围内,可以正常放贷,无需担心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亲友和同事之间是可以资金互助的,这点也是法律允许的。亲友间、同事间,都是特定对象,俗话说,在家靠父母,出门靠朋友。因此,特定人之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,发生资金互助行为,人之常情,也是法律允许的。但通过亲友、同事,向不特定社会人发放贷款就不行了;为了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,在放贷后将借款人纳入公司员工的,也不行。

亲友和同事间的资金互助,合法的年利息范围是24%,超过36%是不合法的,24%-36%的部分,法律不介入;别人愿意给,就拿着;别人不给,也不能通过法院要。不论放贷次数、利息、收益和金额,亲友、同事间的资金互助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。

资金借贷虽然没有超过月息3分,但2年内累计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数超过了10次,也是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。对于资金出借后,借款期限届满,需要展期还款的,出借次数视为1次。反之,2年内不超10次,不论利息如何、收益多少、金额多大,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为什么国家对民间借贷会留下小缺口呢?这是目前的国情和经济行情决定的。中小企业融资难,缺少融资渠道,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,又缺乏便捷的融资渠道,那么会有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走向破产,出现系列问题,比如就业、税收;民间资金没有盈利渠道,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。因此,民间资金放贷还有小路可走,但必须在红线内走。

在认定放贷数额上,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为准,“砍头息”应扣除,不列入借款本金。也就是说,借款人实际拿到多少钱就认定多少本金,不应该以借款合同为准计算。

因此,亲友间的资金互助,拥有金融牌照,或2年内放贷不超10次,均不构成非法经营。

既然说是放贷,贷就是贷款,那对于个人来说,是没有放贷资格的,那肯定是不合法的。2019年10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 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发布了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,或者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“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”,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(包括单位和个人)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。情节严重就是以超过36%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。《意见》是2019年10月21日施行。所以,根据《意见》,如果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那么就要做到以下几点:

一是2年内不能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。一个是次数要少于10次,次数多于10次,那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出借。特定的人是指亲友、单位内部人员等,但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,并向其发放贷款,这个也是不构成特定的人的,也不行。

二是如果2年内次数多于10次,但不是同一个出借人出借,那么也可以,但通过亲友、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这也是不行的。

三是借款年利率不能超过36%。这是个红线,是构罪的必要条件。一定算好利息,砍头息如果超过36%,那也不行,一定是实际的年利率不能超过红线。

四是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意见,在这之前的不适用,那么在意见实施后肯定要按照意见办。

最后,没有放贷资格去放贷,风险太大,会受到借款人的举报控告,所以职业放贷人很容易触碰法律的底线,承担刑事责任。

放贷,怎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?

如果以此为业的话,可以说迟早会装进这个袋子里。

简单地讲,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有金融经营资质。这个金融经营资质的审批权在省一级,所以说非常难。

2、个人放贷不超过200万或单位放贷不超过1000万。

3、个人非法所得不超过80万或单位非法所得不超过400万。

4、个人放贷不超过五十人以上或单位放贷不超过400人。

5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例如受害人自杀、上访等。

6‘、放贷资金是自有的’。

总的来讲,放贷的危险性在逐步加大,搞不好,很容易入罪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刑事风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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